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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十个一律”[朗读]
一、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发现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突出隐患,一律列入重点改造对象,到2024年底前,完成管网隐患全清零,坚决杜绝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三、严厉打击“黑窝点”“黑气瓶”,发现违规供应气源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发现违规充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未做到“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加臭,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违规向餐饮场所销售不合格燃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程序上报认定不良行为记录。
七、发现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发现燃气用户使用不合格气瓶、在同一房间混合使用多种燃料、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一律立即停止供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发现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发现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cc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发现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突出隐患,一律列入重点改造对象,到2024年底前,完成管网隐患全清零,坚决杜绝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三、严厉打击“黑窝点”“黑气瓶”,发现违规供应气源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发现违规充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未做到“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加臭,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违规向餐饮场所销售不合格燃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程序上报认定不良行为记录。
七、发现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发现燃气用户使用不合格气瓶、在同一房间混合使用多种燃料、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一律立即停止供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发现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发现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cc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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