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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期间6人死亡事故,兼职安全员被追责![朗读]
案例1:大邑县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6·1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大邑县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6·1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位于大邑县青霞街道的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丰公司)污水处理站生物接触氧化工序间(以下简称接触氧化间),在准备抽排污水作业时,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0余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邑丰公司“6·13”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直接原因为邑丰公司在接触氧化间准备抽排污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在未开启抽风机进行通风、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积聚的相对密闭空间,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窒息,施救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吴建秋,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非法进行技改项目建设,未开展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针对性演练。对市、县、街道连续召开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精神置若罔闻,未针对性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安全风险意识差,事故发生后盲目组织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李雪峰,邑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履职不到位,未督促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接触氧化间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后形成的密闭空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员工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在未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安排人员进行污水抽排作业,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提示,也未安排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杨伟,邑丰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兼任企业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缺乏针对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理。
案例2: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
江苏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准予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有:1、陈建贤,台湾人,汉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潘聪文,台湾人,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廖益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批准逮捕;4、向富光,台湾人,汉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5、柯长志,台湾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总 监,负责公司生产进度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6、张媛,汉鼎公司制造中心副经理,负责cnc加工车间的生产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7、李建池,汉鼎公司安环处专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8、彭克银,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生产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9、刘闯,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10、张俣,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的安全经理、安全员和安全专员等。
事故就是追责令,事故调查终了之日,就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对于这样严厉的安全问责,前所未见,对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极具震慑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兼职不是虚职
一些员工认为,我当兼职安全员不过是挂个名而已,没有什么实质性工作和职责。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新安法对高危行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条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所以说兼职安全员也是安全员的范畴,不是虚职。
新安法安全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这就要求安全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安全员一定要懂得粉尘防爆、危化、电气知识等专业知识,及时消除隐患,企业要加强培养专业的安全人才。
知责更须尽责新安法要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要求企业第一把手的法人代表负责,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同时,要求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许多人认为,这“三个必须”中对象指的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的安全经理,他们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没有讲到安全员的责任,再说,安全员也没有管理职能。而一些企业主简单认为安全生产就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就是安全员的事。
这就要求我们要分清二个概念,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能和安全员“安全监管”职责。这里,我们来分析安全员必须履行的内部“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的明确界定,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地位和权威性,增强其责任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使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层以及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
知责更须尽责。安全员虽然没有决定权也基本没有处罚权,许多企业表示,事故改变了他们对安全问责的认知,触动他们对直线责任更深的理解和对法规、对生命的敬畏。企业出了安全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不一定要追究,主要是看安全员履职情况。安全员在监督检查中,他们不可能“全覆盖”“零死角”发现隐患。对动态性的隐患,他们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先知先觉。相关部门的眼睛只盯着安全员没做什么,看不到他们做了什么,必然会陷入有错推定。但是,如果安全员发现了重大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不但要连坐受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如果没有发现隐患(包括一般隐患),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尽职免责可期。
应急管理部答复。
一、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hse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2022-01-15。
回复: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2022-01-19。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咨询:近期检查,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因兼管环保,所以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咨询时间:2022-01-17。
回复: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2022-01-20。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此前,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官方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回复单位:政策法规司。
以上官方答复一旦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那按照9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都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设置情况又是怎样的?
2018年,河北某企业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细心的网友发现,河北省原安监局早在2015年对该企业检查时,就曾提出企业明确“质量安环处”为公司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质量安环处工作职责中既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也有公司质量、环保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质量、安全、环保设置在同一个部门时,是不被执法部门或相关专家认可的。
据安全茂了解,当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无论是央企集团还是地方国企、无论是民营或外资企业,基本均是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纳入在同一个部门(hse或ehs),甚至很多企业还有包括质量管理、防恐管理(hsse或qhse)。这几种职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更多的是基于qhsse专业开展体系运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咨询指导、绩效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
倘若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的要求,那几乎99%的都要在9月1日前完成组织机构的重新调整。
企业毕竟是一个经济组织,满足这个合规性难度是极大的,因为环保部门、卫健委、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这些职能部门的要求也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部门或人员承接,企业需要考虑人工成本、沟通效率、投入产出等因素。
五、如何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法规要求?
安全茂认为,企业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该部门能够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够真正起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员工安全技能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塑造、事故预防、应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作用,那就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更该注重的是它的权威性、稳定性、专业性,以便于企业能够更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于生产、运营、工程、设备等直线管理机构,不得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比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企业的一级机构或者具备一级机构的职权,而不是作为一级机构的下设或附属机构。
当然,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职能部门执法实践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个别执法人员、安全砖家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一知半解,引用官方的回复作为执法依据直接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从而导致无谓的“内卷”,更是给企业原本成熟的组织架构和体系造成冲击,反而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降低管理效率,造成不可预知的隐患。
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公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别和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干适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应该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
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例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8、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各地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如安全总监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认真总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
(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大邑县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6·1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位于大邑县青霞街道的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丰公司)污水处理站生物接触氧化工序间(以下简称接触氧化间),在准备抽排污水作业时,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0余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邑丰公司“6·13”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直接原因为邑丰公司在接触氧化间准备抽排污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在未开启抽风机进行通风、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积聚的相对密闭空间,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窒息,施救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吴建秋,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非法进行技改项目建设,未开展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针对性演练。对市、县、街道连续召开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精神置若罔闻,未针对性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安全风险意识差,事故发生后盲目组织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李雪峰,邑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履职不到位,未督促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接触氧化间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后形成的密闭空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员工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在未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安排人员进行污水抽排作业,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提示,也未安排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杨伟,邑丰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兼任企业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缺乏针对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理。
案例2: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
江苏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准予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有:1、陈建贤,台湾人,汉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潘聪文,台湾人,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廖益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批准逮捕;4、向富光,台湾人,汉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5、柯长志,台湾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总 监,负责公司生产进度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6、张媛,汉鼎公司制造中心副经理,负责cnc加工车间的生产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7、李建池,汉鼎公司安环处专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8、彭克银,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生产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9、刘闯,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10、张俣,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的安全经理、安全员和安全专员等。
事故就是追责令,事故调查终了之日,就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对于这样严厉的安全问责,前所未见,对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极具震慑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兼职不是虚职
一些员工认为,我当兼职安全员不过是挂个名而已,没有什么实质性工作和职责。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新安法对高危行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条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所以说兼职安全员也是安全员的范畴,不是虚职。
新安法安全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这就要求安全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安全员一定要懂得粉尘防爆、危化、电气知识等专业知识,及时消除隐患,企业要加强培养专业的安全人才。
知责更须尽责新安法要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要求企业第一把手的法人代表负责,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同时,要求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许多人认为,这“三个必须”中对象指的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的安全经理,他们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没有讲到安全员的责任,再说,安全员也没有管理职能。而一些企业主简单认为安全生产就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就是安全员的事。
这就要求我们要分清二个概念,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能和安全员“安全监管”职责。这里,我们来分析安全员必须履行的内部“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的明确界定,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地位和权威性,增强其责任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使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层以及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
知责更须尽责。安全员虽然没有决定权也基本没有处罚权,许多企业表示,事故改变了他们对安全问责的认知,触动他们对直线责任更深的理解和对法规、对生命的敬畏。企业出了安全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不一定要追究,主要是看安全员履职情况。安全员在监督检查中,他们不可能“全覆盖”“零死角”发现隐患。对动态性的隐患,他们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先知先觉。相关部门的眼睛只盯着安全员没做什么,看不到他们做了什么,必然会陷入有错推定。但是,如果安全员发现了重大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不但要连坐受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如果没有发现隐患(包括一般隐患),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尽职免责可期。
应急管理部答复。
一、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hse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2022-01-15。
回复: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2022-01-19。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咨询:近期检查,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因兼管环保,所以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咨询时间:2022-01-17。
回复: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2022-01-20。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此前,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官方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回复单位:政策法规司。
以上官方答复一旦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那按照9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都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设置情况又是怎样的?
2018年,河北某企业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细心的网友发现,河北省原安监局早在2015年对该企业检查时,就曾提出企业明确“质量安环处”为公司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质量安环处工作职责中既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也有公司质量、环保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质量、安全、环保设置在同一个部门时,是不被执法部门或相关专家认可的。
据安全茂了解,当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无论是央企集团还是地方国企、无论是民营或外资企业,基本均是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纳入在同一个部门(hse或ehs),甚至很多企业还有包括质量管理、防恐管理(hsse或qhse)。这几种职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更多的是基于qhsse专业开展体系运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咨询指导、绩效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
倘若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的要求,那几乎99%的都要在9月1日前完成组织机构的重新调整。
企业毕竟是一个经济组织,满足这个合规性难度是极大的,因为环保部门、卫健委、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这些职能部门的要求也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部门或人员承接,企业需要考虑人工成本、沟通效率、投入产出等因素。
五、如何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法规要求?
安全茂认为,企业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该部门能够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够真正起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员工安全技能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塑造、事故预防、应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作用,那就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更该注重的是它的权威性、稳定性、专业性,以便于企业能够更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于生产、运营、工程、设备等直线管理机构,不得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比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企业的一级机构或者具备一级机构的职权,而不是作为一级机构的下设或附属机构。
当然,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职能部门执法实践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个别执法人员、安全砖家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一知半解,引用官方的回复作为执法依据直接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从而导致无谓的“内卷”,更是给企业原本成熟的组织架构和体系造成冲击,反而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降低管理效率,造成不可预知的隐患。
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公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别和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干适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应该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
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例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8、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各地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如安全总监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认真总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
(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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