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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程四细则”关于提升容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3.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 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4.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5.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 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6.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 0.18m2。罐笼每层内 1 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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