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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发现隐患及违法行为,先罚主要负责人!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配电柜周边堆放可燃杂物;3号车间第三层北面的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锁闭;1号车间第二层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严重影响人员疏散;2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2021年12月8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上述部分隐患进行了查处,但企业一直未整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着手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某作为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6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2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对作业现场铝粉尘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负责人明知存在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毕,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何某某作为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督促员工及时规范清理铝粉尘、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17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周某某作为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7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4、绍兴市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柯桥植绒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孙某某作为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某某作为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6月1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例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 浙江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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