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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劳监函字〔2024〕2号,关于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

湖南省工会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的。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湘工劳监函字〔2024〕2号
全省各用人单位:
我省即将进入盛夏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健全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及时足额发放职工高温津贴。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四、切实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加强民主协商。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湖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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