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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集团,一煤矿工人被液压支架挤死!

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3·8”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8日3时20分,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矿业”)111306采煤工作面维修采煤机时发生事故,两名作业人员被下落的综采液压支架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与护帮板之间,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7.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阜阳矿业未及时、如实向上级公司、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月10~20日,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以下简称“安徽局”)相继接到阜阳矿业隐瞒事故的举报。3月21日,安徽局根据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初步核查结果,约谈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安监局长,提出了停止井下生产等5条初步处理意见。3月23日15时41分,阜阳矿业在事故发生372小时后向安徽局进行了事故报告。
3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王清宪、常务副省长刘惠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事故及涉嫌瞒报人员进行严肃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局组织安徽省能源局、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阜阳市应急管理局、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总工会成立阜阳矿业“3·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阜阳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见附件1)。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阜阳矿业概况。
阜阳矿业隶属于中煤新集公司,故又称中煤新集公司口孜东矿(以下简称口孜东矿,见附件2),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境内。矿井于2007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矿井为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为复杂型,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可采煤层有10层,其中主采13-1、11-2、8、5、1煤层。2022年2月底剩余可采储量36244.9万吨。
矿井采用立井石门开拓方式,现有主井、副井、风井3个井筒。矿井设计划分为两个水平,一水平标高为-967m,二水平标高暂定为-1200m(暂未开拓)。矿井目前生产采区有1113采区、1405(8)采区,开拓采区为1111采区,均在一水平范围内。
2021年矿井产量为506.9万吨,2022年计划产量为460万吨,截至2月底完成计划产量71万吨。矿井在册职工2264人,井下采用“三八”制生产作业方式。
矿井配备了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生产办、总工办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煤新集公司安全监察局设立了驻口孜东矿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监处)。
(二)矿井证照情况。
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为合法生产矿井。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口孜东矿1113采区111306采煤工作面46号综采液压支架处。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布置方式,走向长900m,倾斜长266m。工作面内13-1煤层全层厚度2.20~6.20m,平均厚度5.27m,含一层厚度0.35m夹矸,采高3.60~5.80m。工作面内地层总体走向88~120°,倾向178~210°,倾角10~20°,平均倾角16°。事故发生时,工作面已回采26.5m
111306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采煤机型号为eickhoff sl500,总装机功率1715kw,电压3300v,最大牵引力956kn,滚筒直径2400mm,滚筒宽度1100mm。工作面共安装综采液压支架150台,其中zz13000/27/60d 型液压支架143台,zt13800/29/55型特殊端头支架1台,zt14500/21/40z型特殊支架6台。事故发生点使用的液压支架型号为zz13000/27/60d,该支架为四柱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共有两级护帮板(一级护帮板长1670mm,宽1400mm,工作阻力323kn;二级护帮板长900mm,宽1300mm,工作阻力267kn),支撑高度2.725~6m,工作阻力13436kn,支架中心距1750mm,移架步距1000mm,支架重量47.2t
二、事故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3月7日21时,口孜东矿综采一队队长柏跃好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23人,工作任务是,柏跃好带领采煤机司机韩前进等人更换中班发生故障的采煤机液压泵,跟班队长苏士国带领其余20人先在机巷进行巷道维护,采煤机液压泵更换完毕后,组织采煤。
21时20分,矿长助理刘万财、柏跃好及运送液压泵人员一起入井。到达工作面后,检修工韩磊和采煤机司机韩前进、朱以刚等开始液压泵更换工作。24时左右,矿机电办工程师华国、设备维修公司人员苏长青、李远远及采煤机厂家人员李杰先后到达工作面。3月8日1时53分,采煤机液压泵更换完毕,柏跃好安排对采煤机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苏长青、李杰发现采煤机液压泵泵压高、液压油箱油位低,要求更换过滤器滤芯、补加液压油。随后韩磊更换滤芯,刘万财在旁指挥并协助;韩前进和朱以刚抬着油桶从采煤机液压油箱上方的注油孔加油。3时20分左右,朱以刚和韩前进完成加油,两人并排站在46号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的刮板输送机电缆槽上进行收尾工作,朱以刚整理传感器线路,韩前进准备恢复油箱盖板。此时原处于收起状态的46号支架护帮板突然释放下落,将韩前进和朱以刚挤压在支架护帮板和煤机液压油箱上平面之间(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站位情况见图1)。刘万财随即大喊:“赶快收护帮板。”韩磊跑到46号支架架怀,操作手动阀收起护帮板,现场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抢救。3时22分,柏跃好向矿调度指挥中心进行了汇报。4时35分左右,两名伤者升井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图1: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站位情况示意图。
事故发生时,当班带班副矿长吴大斌位于140502采煤工作面机巷;刘万财位于事故发生地点。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2年3月8日3时22分,综采一队队长柏跃好在现场向口孜东矿调度指挥中心进行了报告。矿调度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矿领导及相关人员,没有向中煤新集公司集控中心报告。5时10分,口孜东矿安监处长高勤福向矿调度指挥中心及矿长许东明报告了韩前进的死亡情况,没有向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
矿长许东明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没有按公司制度规定向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领导报告,考虑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及中煤集团安全生产月期间、矿井面临保供压力、他本人处于提拔关键时期等情况,安排矿调度指挥中心及矿安监处长等相关矿领导暂不向中煤新集公司集控中心、中煤新集公司安监局及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瞒报了事故。
3月15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相关人员到矿进行举报核查,许东明向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领导等进行了汇报。3月21日,在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领导等被安徽局约谈后,3月23日15时41分,口孜东矿在事故发生372小时后向安徽局进行了事故报告。
(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2022年3月8日3时20分左右,综采一队职工韩前进、朱以刚在作业时,身体上方的支架护帮板突然释放下落,将两人挤压在支架护帮板和煤机之间,现场人员在刘万财和柏跃好的指挥下,操作手动阀收起支架护帮板、救出两人。发现:韩前进口鼻及头部有血迹,呼喊无反应;朱以刚经现场人员呼喊,苏醒、呼吸脉搏正常。随后柏跃好用扩音电话喊苏士国及当班人员,使用临时担架将伤者运出工作面。矿调度指挥中心接报后安排车辆运送伤者升井,并安排矿保健站医生入井进行急救。伤者升井后,矿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2022年3月8日5时,伤者韩前进经抢救无效死亡;朱以刚住院治疗观察14天后回家休养。
三、事故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该起事故3月8日3时20分发生,矿3月23日15时41分向安徽局报告。事故发生后,3月8~23日期间工作面已回采了37m,第一现场已不存在。事故发生时,现场也无视频摄像等相应装备,未能再现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况。3月24日,勘查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现场人员、现场模拟等方式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事故地点位于111306采煤工作面46号液压支架下方、采煤机处。
2.工作面已回采63.5m,事故发生地点工作面采高约3.6m。采煤机停在44-50号液压支架之间,该范围内的液压支架护帮板均收于支架顶梁下方。垂直方向上,46号液压支架收起的护帮板距下方采煤机液压油箱盖板上平面400mm、距底板2400mm,采煤机液压油箱盖板距底板2000mm,刮板输送机电缆槽距底板1300m。水平方向上,刮板输送机电缆槽外沿距46号液压支架前立柱300mm,距煤机液压油箱外立面300mm
3.工作面液压支架操作采用电液控制系统,每台液压支架均设有支架控制器和手动阀组,支架控制器和手动阀组均能对支架进行操作。手动阀组设置在支架控制器下方,距支架脚踏板垂直高度950mm。其中,支架控制器采用邻架操作方式,若其中1架支架控制器闭锁则其本架及左右相邻的两台支架均不能通过支架控制器操作支架;手动阀组仅能操作本架,且不受支架控制器闭锁控制,即使本架支架控制器被闭锁仍可通过手动阀组操作支架。
4.事故发生时,47-49号支架控制器已闭锁,即46-50号液压支架无法通过支架控制器进行操作;现场未发现46号液压支架存在连接管路破损、漏液、护帮板双向锁异常等现象;但存在支架进液截止阀未关闭、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未关闭等问题。其中,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多达60%以上因变形、失修或被铁丝固定而不能正常关闭。
(二)事故技术分析。
1.采煤机发生故障停机处液压支架护帮板因空间不足未能打开护帮而收于支架顶梁下方,46号液压支架收起的护帮板距下方采煤机液压油箱盖板上平面垂直距离400mm、距刮板输送机电缆槽上平面垂直距离1100mm,刮板输送机电缆槽外沿距煤机液压油箱外立面水平距离300mm。作业人员站在刮板输送机电缆槽上从煤机液压油箱上方的注油孔给煤机加油,身体上部处于支架护帮板释放下落的范围内,安全作业空间不足,存在被释放下落的支架护帮板挤伤的隐患。
2.事故现场未发现46号液压支架存在连接管路破损、漏液、护帮板双向锁异常等其它可能导致支架护帮板误动作的问题或因素。46号液压支架下,作业人员站在刮板输送机电缆槽上从煤机液压油箱上方的注油孔给煤机加油时,虽然对47-49号支架控制器实施了闭锁,保证了46-50号液压支架无法通过支架控制器进行操作,但未按规程要求关闭作业地点附近10台液压支架的进液截止阀,未关闭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且现场有人员位于46号液压支架架怀内的手动阀组处,存在着手动阀被触碰导致支架护帮板突然释放下落的隐患。
通过以上分析,并综合考虑能够影响支架护帮板动作的相关因素,调查组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6号液压支架闭锁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手动阀被触碰,支架护帮板突然释放下落,造成下方两名作业人员被挤压在支架护帮板和煤机液压油箱上平面之间。
(三)事故类型。
经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机电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7.4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两名职工在未关闭进液截止阀的液压支架下进行采煤机维修作业,被突然释放下落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在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维修采煤机时,未关闭液压支架进液截止阀,未关闭液压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
2.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进入收起的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维修采煤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维修人员身体上部处于支架护帮释放下落的范围内,存在被突然释放下落的支架护帮挤压在护帮板和煤机之间的隐患未及时消除。
3.机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111306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从2月23日开始回采到事故发生前多次发生故障(更换液压系统相关配件4次,更换右侧摇臂1次);工作面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多达60%以上因变形、失修或被铁丝固定而不能正常关闭。
4.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事故当班班前会没有对维修采煤机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排和强调。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处于收起的护帮板下方作业和在支架手动阀组防护盖未关闭的架怀内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
5.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瞒报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瞒报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韩前进,口孜东矿综采一队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进入收起的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维修采煤机,被突然释放下落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朱以刚,口孜东矿综采一队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和韩前进共同进入收起的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维修采煤机,被突然释放下落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1]规定,建议口孜东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华国,口孜东矿机电办主管工程师,负责当班现场煤机维修技术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处于手动阀的位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口孜东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冯永康,中共党员,口孜东矿综采一队副队长,负责综采一队机电检修班及现场机电设备隐患排查等管理工作。机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工作面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多达60%以上因变形、失修或被铁丝固定而不能正常关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口孜东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5.柏跃好,中共党员,口孜东矿综采一队队长,负责综采一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班带班,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当班班前会没有对维修采煤机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排和强调,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2]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陈冬冬,中共党员,口孜东矿综采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协助队长抓好综采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4]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黄仁屏,口孜东矿生产办主任,负责矿井下生产平衡协调、安全标准化考核、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矿调度指挥中心落实公司制度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矿调度指挥中心没有按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集控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对瞒报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5]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刘万财,口孜东矿矿长助理,协助机电副矿长做好综机、物料充填、单轨吊及生产准备机电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身为矿领导现场指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机电设备维护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米纪星,中共党员,中煤新集公司安监局驻口孜东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责矿安全技术管理,协助驻矿安监处处长做好矿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0.刘建绘,口孜东矿副总工程师,负责111306工作面和在矿井公共巷道内从事巷修工作队伍的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1.邱仅明,中共党员,口孜东矿副矿长,负责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2.高勤福,中共党员,中煤新集公司安监局驻口孜东矿安监处处长,协助矿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全面负责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没有按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3.胡锋,中共党员,口孜东矿党委书记,负责矿党委、培训教育等工作,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4.许东明,中共党员,口孜东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建议对米纪星、邱仅明、高勤福、许东明等四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口孜东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6]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伍百万元(¥5000000.00)。
2.中煤新集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对口孜东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所属口孜东矿瞒报事故行为,对口孜东矿发生和瞒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向阜阳市人民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和安徽省能源局做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跟班带班领导要盯重点、抓关键,强化作业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操作规程现场落实的监督检查,进行采煤机、液压支架等维修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关闭液压支架进液截止阀、液压支架控制器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确保相关设施安全、可靠。
(二)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干部职工安全风险和隐患意识,细化岗位责任,强化监督落实,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生产作业全过程,切实做到真排查、细排查,真整改、严落实。
(三)加强机电设备日常安全维护管理。加强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与维护,不断完善机电设备检修与验收工作制度,制定检修清单、细化检修流程、明确检修标准、严把验收环节,切实提升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有效降低设备故障率。进一步加强采掘机电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配齐配强采掘区队机电人员队伍,切实提升采掘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电设备动态达标。
(四)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紧密结合当班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贯彻学习,对高风险、高危险和重点环节作业进行强调安排和安全提示、提醒。持续深入推进“工人违章干部反省”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五)加强政治建设和法律法规学习宣贯。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价值观,始终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生产,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迟报、谎报以及隐瞒安全生产事故行为。
附图:事故现场示意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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