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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等6部门制订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语言简练、通俗易记、实用性强的特点,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第一条。
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
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私自未经允许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
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
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
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
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
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
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
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
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
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条。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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